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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于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《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,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簡稱SCR)。
具體規(guī)定: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,登記在冊事項內(nèi)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,政府執(zhí)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。
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備檔(SCR)
SCR辦理所需資料: 1、法團成立表格NNC1(年審過的周年申報表NAR1)+商業(yè)登記證BR+變更過的文件 2、持股25%以上的股東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3、持股25%以上的股東的通訊地址,電話,郵箱(讓客戶填在重要控制人表格里) 未辦理SCR后果: 企業(yè)被查到未存檔備案,即屬刑事罪行,有關(guān)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(即25000元),如情況適用,另每日各處罰款 700元。對于填寫內(nèi)容確保真實,虛假陳述即屬犯罪,一經(jīng)定罪,可處罰100,000-300,000元及監(jiān)禁6個月至2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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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至少兩次回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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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稅案件5小時內(nèi)給出解決方案
3月1次體檢
每三個月給客戶做一次財務體檢
0失誤
零風險,零失誤